1. 甲有市價500萬元A地之所有權,為避免債權人追債,遂與友人乙聯繫,約定兩人假裝做成買賣,辦畢所有權移轉登記,並交A地予乙。其後,乙將A地出賣給不知前揭情事的丙,並將A地移轉登記且交付給丙。試問:(一)何謂負擔行為?何謂處分行為?甲、乙間所為的負擔行為及處分行為之效力為何?(二)乙、丙間的買賣契約是否有效?丙依法要如何才能取得A地所有權?
2. 甲具有原住民身分,為丙之利益,以丙為受益人將其所有之原住民保留地A地信託予不具原住民身分的自然人乙,依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18條之規定,原住民保留地所有權移轉對象為具原住民身分者。另甲於2019年5月1日向乙購買B屋,於乙尚未移轉B屋所有權登記及交付予甲,同月6日因丁駕車不慎撞上B屋,致B屋全毀。試問:(一)甲、乙間就A地所為之信託契約效力如何? (二)乙對丁得為如何之主張?就甲、乙間的B屋買賣契約,甲、乙各自可以對契約相對人為如何之主張?
3. 甲向乙借款200萬元,並以自己所有之A地設定抵押權,甲於清償期屆至時無力償還借款。請附理由分別依下列不同情形回答問題:(一)如甲無力清償時,乙應如何實行抵押權?另假設於抵押權設定時,甲於A地上已蓋有B屋,但僅就A地設定抵押權,則實行抵押權後拍定人可以依法主張何種權利?(二)假設於抵押權設定後,甲另於A地上蓋有B屋,則乙為便於實行其抵押權,應對法院為如何之主張?
4. 甲男乙女結婚,未約定夫妻財產制。甲男結婚前因工作存款400萬元,結婚後持續在外工作,賺得1000萬元工作所得,另因甲男父親車禍死亡,繼承獲得遺產600萬元,並向加害人請求獲得100萬元慰撫金。乙女結婚前工作存款600萬元,結婚後靠寫作貼補家用,賺得稿費200萬元,另因母親恭賀女兒結婚,給與市價500萬元房屋一棟。兩人結婚30年後,雙方欲協議結束婚姻關係。試問:甲、乙兩人所採取之夫妻財產制為何?又甲、乙兩人離婚後,依民法之規定,原則上要如何分配前述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