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警方獲報A所駕駛的車輛肇事逃逸,員警甲即騎乘警車超前並停放於A的車輛正前方,A往左閃避拒絕攔檢,並衝撞甲致其受傷,員警乙見狀追至下一個路口攔查時,又遭衝撞受傷;員警丙再度接獲通報,獲令查扣上開人車,丙看到A因會車暫停,隨即下車持槍快跑至該車右方,拍打車輛並喝令下車,A反而突然將車輛朝丙站立之位置衝撞,因現場騎樓高出平面約15公分,丙往後跳開閃避時開槍,過程中因地面不平,重心無法平衡,且車窗處貼上隔熱紙、車內未開燈,致擊中乘坐於副駕駛座的B,B因而受重傷。試問:(一)警械使用條例歸類在行政法領域中,請說明警察為何針對刑事追訴之犯罪行為,亦可使用警槍?(二)本案警察使用槍械是否合法?又警察用槍之法律性質為行政處分或行政事實行為?試論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