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十一款之特准農會辦理事項,應報上級主管機關核定。 


2. 鄉鎮農會九十一年以後辦理之屆次改選,其會員代表名額,最高不得超過六十五人。 


3. 主管機關為監督農會財務處理及財產管理,得派員檢查農會財務報告及其他有關資料。 


4. 具有配偶或三親等以內之血親關係者,不得同時擔任同一農會之理事長、常務監事或總幹事。 


5. 農會理事長出缺,應先互選理事長,再遞補或補選理事。 


6. 議決會員入會費及事業資金為農會理事會之職權。 


7. 主管機關之農會法對農會選聘任人員所為停止職權或解除職務之處分,於處分送達次日生效。 


8. 農業旅遊為農會任務項目之一。 


9. 年滿二十歲,設籍於農會組織區域內之雇農,得加入該農會為會員。 


10. 農會理、監事任期為四年,連選均得連任。 


11. 曾犯刑法或其特別法之: 


12. 議決推廣經費之募集及運用為農會: 


13. 某鄉農會有選舉權之會員二千三百人其參加縣農會之會員代表名額,選出: 


14. 各級農會為辦理任務事業,得由: 


15. 農會會員入會未滿: 


16. 農會總幹事之解聘須全體理事: 


17. 高中畢業須曾任機關學校或農業、金融或農民團體相當委任職務幾年以上,才有鄉鎮農會總幹事登記資格? 


18. 農會對外行文中,法定會議記錄之報備事項,簽署人為: 


19. 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20. 農會總盈餘除彌補虧損外,應分配公益金之比率為百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