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一)甲以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之身分將該公司所有之土地出售予自然人乙並簽訂土地買賣契約,共同向登記機關申請土地所有權變更登記,請問須附繳哪些證件?(二)嗣於登記完畢後30日內,丙向登記機關主張其為申請登記時該公司真正之負責人,並提出經濟部核發之公司變更登記表;同時甲亦向原登記機關提出經濟部公函,敘明已撤銷核准給丙之公司變更登記表,並回復甲為該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之登記。請問該原已登記完畢之申請案應如何處理?並敘明法令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