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陳大軍先生,臺北市人,今(105)年58歲,娶妻王珍珍女士今年54歲,夫妻育有一子陳小軍目前就讀於輔仁大學會計系三年級、一女陳小珍目前就讀臺北市內湖高中二年級,各為22歲及18歲,家中並實際扶養有80歲的父親陳添福老先生及領有殘障手冊又無謀生能力的同胞弟弟陳二軍(45歲)。陳家105年度有下列各項收入及支出:【1】陳大軍受僱於臺北市萬歲會計師事務所,擔任查帳員工作,全年薪資收入90萬元,已預先扣繳3萬元稅款。【2】王珍珍任職於國內某銀行,擔任經理,全年薪資收入130萬元,已預先扣繳7萬元稅款。【3】王珍珍有投稿稿費收入計10萬元及專題演講費收入18萬元;陳二軍個人有投稿稿費收入計5萬元。均無預扣稅款。(設著作人的費用率為30%)【4】陳小軍利用暑假到餐廳打工獲薪資收入10萬元,無預扣稅款;他在一月份中了統一發票頭獎獎金20萬元,已扣繳4萬元稅款。【5】陳大軍有一棟位於臺北市房子供出租,只收有押金500萬元不收租金,無成本資料也無存入銀行,設當年1月1日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為1%。(設房屋租賃之費用率為43%)【6】王珍珍在郵局有存簿儲金利息收入5萬元及一年期定存利息收入5萬元;陳添福在台新銀行有存款利息收入5萬元。均無預扣稅款。【7】陳大軍全年買賣上市股票虧損10萬元;持有上市公司台積電公司股票於8月份獲配股利淨額15萬元,同時股利憑單上載有可扣抵稅額5萬元。【8】陳大軍今年在香港地區旺角會計師事務所有一筆折合新臺幣10萬元的薪資收入,未繳納當地所得稅款。【9】陳二軍於8月獲內政部發給檢舉賄選獎金10萬元,已扣繳2萬元稅款。【10】陳家今年發生的支出項目如下:陳大軍、王珍珍、陳小軍及陳二軍之人身保險費各依序為3萬元、2萬元、1萬元及2萬元(以上均非健保費),全家醫藥費10萬元,陳小軍學費5萬元、陳小珍學費8千元、陳大軍就讀臺北大學EMBA學費5萬元,陳大軍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支出30萬元,陳二軍有房屋租金支出2萬元。以上各項支出均保有當年度之合法收據或憑證。請以最有利於陳大軍夫妻且符合所得稅法與相關法規之規定,回答下列問題: (一)請問我國現行所得稅法第5條及第5條之1規定以金額表示之綜合所得稅項目中,有那些項目之金額應隨消費者物價指數(上漲累計達3%以上時)調整?(二)全戶(合併計稅合併申報)綜合所得總額為若干?(三)全戶(合併計稅合併申報)免稅額為若干?(四)全戶(合併計稅合併申報)各項特別扣除額合計之總額為若干?(五)全戶(合併計稅合併申報)綜合所得淨額為若干?
2. 請回答下列問題:(一)根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之規定,何謂視為銷售貨物?其銷售額之認定各為何?請依下列格式作答於試卷上,否則不予計分。(二)根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5條之1規定,請說明經營委託銷貨型態之營業人雙方,委託人及受託人於辦理當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如何調節其營業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