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司法院釋字第719號解釋認定,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12條第1項、第3項及政府採購法第98條,關於政府採購得標廠商於國內員工總人數逾一百人者,應於履約期間僱用原住民,人數不得低於總人數百分之一,進用原住民人數未達標準者,應向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之就業基金繳納代金部分,並未違背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及第23條比例原則,與憲法第15條保障之財產權及其與工作權內涵之營業自由之意旨亦無不符。試就此號解釋之贊成與反對意見,申述己見,並論述以政府採購法制來實現某社會福利政策之價值,其適當而合理之制度設計或實踐原則為何?


2. 在一政府採購案例中,被告某甲廠商因容許某乙廠商借用其名義投標,以達由某乙廠商得標之結果而被訴。被告某甲廠商負責人認為,得標之某乙廠商具有獨家技術與能力,縱使其他廠商得標,亦僅能向該廠商取得該產品,若無該廠商授權,亦不敢參與投標,從而採購機關辦理本採購案時,本應採限制性招標而非公開招標方式辦理,故本案三家廠商投標不會影響獨家供應的議價價格。試就本案分析某甲廠商負責人之行為與說詞,其合法性與正當性之判斷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