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民國91年5月22日修正前之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規定:「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應設置廢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其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中央主管機關依其行政專業之考量,訂定法規命令「環境保護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辦法」,依該辦法第22條第1款規定,專責人員執行業務違法或不當,致污染環境或危害人體健康,情節嚴重者,中央主管機關應撤銷其專業人員合格證書。假設專責人員A執行業務違法而遭中央主管機關撤銷其專業人員合格證書,問:中央主管機關之撤銷行為是否合法?
2. 假設土地所有權人甲出售其土地給乙,惟該土地上之房屋並未隨同出賣,仍保留為甲所有並自住。若依買賣時財政部訂定之行政規則,乙於買受土地後因未居住於該處,該土地不得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然而在3年後,財政部發布新行政規則,依新規則乙雖未居住於該地,但該土地卻得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問:乙是否得主張適用新規則請求退還前3年多繳納之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