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直轄市家庭暴力防治中心應辦理的事項,不包括下列何者?


2. 以下關於有限公司的敘述何者錯誤?


3. 下列關於我國法院適用法律之敘述,何者是錯誤的?


4. 甲持槍連續朝乙頭部扣擊扳機2下,惟因子彈未上膛,乙倖免於死。試問甲殺害乙之行為如何論處?


5. 我國的民、刑法繼受歐洲大陸的法律,而歐洲大陸各國的法律大多又繼受下列何一類型法律?


6. 1945年第二次世界大戰後,台灣法律主要係受下列何者之影響?


7. 藉由立法或修法的資料、立法理由等,以了解法律用詞或法律條文的意義,稱之為何種解釋?


8. 下列債務中,何者可由第三人清償?


9.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下列何者違反比例原則?


10. 下列何者不是命令的名稱?


11. 依司法院解釋,各級法院法官審理案件時,如合理確信某法律違憲,得為何種處置?


12. 依據家庭暴力防治法的規定,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臨床心理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警察人員等,於執行職務時,如果知悉疑有家庭暴力情事,應立即如何處理?


13. 地方制度法第28條規定應以自治條例規定之事項,下列何者不屬之?


14. 下列有關法律適用之敘述,何者錯誤?


15. 下列何一機關之行政行為,應適用行政程序法有關程序之規定?


16. 甲欠乙新台幣5百萬元,為了逃避乙之查封拍賣,乃與丙通謀虛偽意思表示,將甲自己之房子登記於丙名下,實際上丙並未出任何價金。結果,丙趁機將登記於其名下之該房子賣給不知情之丁。請問甲有何權利可以主張?


17. 依據法律位階理論,下列何種法規範的位階最低?


18. 依民法規定,監護人執行監護職務所負之責任為何?


19. 下列何者在刑法上不處罰?


20. 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21. 甲至乙開設之二手車行買車,適逢乙出國,遂由店員丙接待。甲有意購買展售之A車,遂問丙A車是否為泡水車,丙隱匿A車為泡水車之事實,甲在不知情下買A車。一年兩個月後,好友丁向甲借A車,發現該車為泡水車,馬上告知甲。甲當天至乙之車行,要求撤銷該車之買賣契約。請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22. 法院受理案件,一經裁判確定,當事人即不得對之再提出同一訴訟,此原則稱為:


23. 以下有關性別工作平等法中,得為撫育未滿3歲的子女而向雇主請求減少工作時間的規定,何者正確?


24. 無一定雇主之勞工或自營作業者,應以何者為投保單位?


25. 以下撫育未滿三歲子女之受僱者,何者得依據性別工作平等法之規定,申請育嬰照顧假?


26. 繼承人欲為限定之繼承時,應向下列何者為之?


27. 下列各法源,何者必須經由訴訟過程產生?


28. 我國法律體制主要屬於何一法系?


29. 消費者與業者簽訂之定型化契約中,若出現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不得記載事項之契約條款,則該契約條款之效力如何?


30. 對於下列關於民事訴訟法的敘述,何者為是?


31. 下列何者為勞動基準法所規定之童工?


32. 下列關於「共有」的敘述,何者正確?


33. 依憲法增修條文規定,下列何者應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之?


34. 下列何者並非我國現行法院?


35. 醫事人員在執行職務時知有疑似家庭暴力情事者,至遲應在多少時間內立即通報當地主管機關?


36. 刑法第310條第1項誹謗罪規定:「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下列有關誹謗罪要件之陳述何者為正確?


37. 性別工作平等法對於性騷擾之防治與處罰有詳細之規定,以下對於性騷擾的敘述何者正確?


38. 設甲乙丙三人對丁負有連帶債務,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39. 我國憲法原本的設計,依據憲法起草者張君勱先生的說明,係採修正內閣制。請問內閣制最初起源於何國?


40. 草案預告制度適用於下列何種法規?


41. 為提供全民健康保險政策、法規之研究及諮詢事宜,依法應設置何組織?


42. 甲向乙借錢,丙擔任甲之保證人,下列關於其「保證契約」的敘述,何者錯誤?


43. 下列何者,以批判概念法學為目標?


44. 某甲遭到丈夫家庭暴力,法官核發保護令,以下何者不可能為保護令的內容?


45. 甲從美國寄一盒有毒的巧克力給住在台北的乙,乙出國,小偷丙食用後毒發身亡。這不屬於:


46. 受僱勞工之勞工保險一般事故保險費應如何分攤?


47. 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企業經營者卻漏未記載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48. 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為不完全給付,但其瑕疵可為補正者,債務人應依何規定負其責任?


49. 南投縣戶政規費收費自治條例第5條規定:「本自治條例自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一日施行。」則該自治條例是從何日起發生效力?


50. 憲法在國家基本組織部分,將國家權力分為五權,並分由五院來行使,此是基於那一項原則所作的規定?